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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类疾病”不是万能钥匙,官方通报需谨慎

2021-04-13 来源: 人民数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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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黑龙江绥化北林区有关部门发布了一则官方通报。针对日前被视频曝光的“扶贫办副主任疑似性骚扰女下属”事件,该通报指出:“经查网传视频中所涉当事人为北林区扶贫办副主任王某辉和工作人员周某莹。王某辉存在违反生活纪律问题,给予王某辉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周某莹存在殴打他人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因其患有精神类疾病免于行政处罚。”通报在事发当日便快速发布,引发舆论热议。
 
女子用拖把抽打男领导引发关注,相关部门快速介入
 
当日,有网传视频显示,一女子用水桶接水泼向一名男子,随后拿蘸水的拖把抽打其脸部、头部,并表示曾多次遭其短信骚扰。有媒体报道称,视频中男子是绥化市北林区扶贫办副主任王某辉,打人者表示已有多名女子被王某辉骚扰。视频曝光后,北林区纪委监委、北林公安分局立即组成调查组介入调查,并于当晚发布上述通报。
 
该事件很快发酵为网络舆论热点,据人民数据网络舆情系统统计,截至12日11时,全网共发布相关信息约4789条,其中网媒文章126篇,微博4188条,自媒体号文章255篇。扶贫办、性骚扰、北林区、绥化、撤销党内职务、殴打等,成为该事件舆论热点高频词汇。
 

 

通报语焉不详,未能有效回应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
 
面对影响不断扩散的突发舆情事件,当地纪委监委和公安部门快速介入,积极展开调查,值得肯定,然而调查结论却并非越快越好。只有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表达清晰,结论准确,还清白者以清白,让违法违纪者受惩处,才能让当事人服气,给舆论以交代。通报用“生活纪律问题”“精神类疾病”等描述当事人,语焉不详,未能有效回应女事主及舆论所关注的“性骚扰”问题,反而表现得有些遮掩,更加令人生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有观点认为,当事男子如果确有严重的性骚扰情节,则不能以纪代罚,应处以相应的治安处理。
 
“精神类疾病”不是万能钥匙,不当使用可能适得其反
 
通报指出,打人女子患有精神类疾病,这成为其免于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因。舆论对此说法并不买账:患有“精神类疾病”如何又从事扶贫办工作?舆论认为,通报同时针对“生活纪律问题”与“精神类疾病”相提并论,似乎意在“各打五十大板”,但也使得通报内容距离查明真相又渐行渐远。
 
事实上,免于行政处罚的原由可以表述得更加清楚,而并非“精神类疾病”这一笼统说辞。“精神类疾病”不是万能钥匙,没有真实的鉴定结论不应随意使用,如果不当使用可能适得其反,不仅令当事人形象受到一定影响,也可能给事件相关处理部门自身带来次生舆情。诸如此类容易引发争议的措施,官方通报应谨慎使用。(人民数据研究院指数部副主任、研究员 胡永明,助理研究员、实习生 王向盈)


责编:梅亚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