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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专门保护是时代之需

2021-11-23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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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息作为数据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急需专门的法律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数据安全法就形成了数据经济的法律基石。

近年来,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现象非常突出,非常严重,急需进行严格、全面的专门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实际上,公民个人信息,包括电话号码、住址、电子邮箱、身份证号码被盗取、买卖的现象非常严重。其结果就是绝大部分人都接到过房产、股票、保险、保健品等的推销电话。而危害最大的,要数电信诈骗。从几年前的“你猜猜我是谁?”到近年的各类以执法部门的名义对公民的诈骗,被骗人数和金额都越来越多。论其根源,还是个人信息被盗取被侵害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个人信息作为数据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急需专门的法律规范。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第一次将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写入中央文件中,明确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数据安全法就形成了数据经济的法律基石。

从法律层面对个人信息进行专门保护,是全球大势所趋。目前已经制定或者正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国家和地区有140多个。欧共体于1995年推出了《数据保护指令》,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1996年就施行了《个人资料(隐私)条例》,并于2012年、202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我国在积极推动数据经济的时候,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合时宜,也水到渠成。

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深远的国际和国内意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从个人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对个人信息提供了严格、全面和专门的保护。而第三章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则体现了个人信息的国家主权原则,也有利于进行国际上平等的个人信息流通和交易。这些,向世界提供了中国主张和中国方案,因而具有深远的国际意义。

在国内来讲,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宗明义第一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决心和力量。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是专门法,但具有极高的法律地位。

而个人信息保护法从个人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对个人信息提供了严格、全面和专门的保护,摆脱了此前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非常零散的局面,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每个公民的个人信息都将得到越来越完善的保护,从而真正地实现获得感和幸福感。


编辑:薛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