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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数据产权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2023-02-20 来源: 《网络舆情》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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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核心引擎。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国家层面政策措施加快扎实落地。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个方面初步搭建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提出二十条政策举措(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旨在让高质量数据要素“活起来、动起来、用起来”。

一直以来,数据要素的权属及其确立规则的不清晰,是影响数据要素流通交易的制约因素。“数据二十条”四项需要建立的新制度中,首先提出的就是数据产权制度,为中国数字经济的数据产权制度发展指示了方向。

数据产权工作已取得相关进展引领未来

近年来,国家围绕数字经济、数据要素市场、国家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布局等作出一系列战略部署,这些政策文件的逐一出台,为数据确权授权构建了导向清晰、日趋完善的基础制度环境。可以说,“数据二十条”之前,我国基于数据产权的相关工作就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

地方性法规和交易平台的建立,为数据产权制度探索积累了试点经验。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底,国内由副省级以上政府牵头组建的数据交易场所超30家。较为知名的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华东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中原大数据中心等。这些机构作为大数据交易的先行者,在数据交易相关规则制定、数据产权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多个省市积极探索构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基本原则和模式创新,并涌现出首席数据官、数据资产凭证和评估、数据海关、监管沙盒创新、数据交易监管等制度创新成果,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迈入实践落地和规范发展阶段。

大数据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数据要素市场主体探索数据确权新模式。人民启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2月底,我国经营状态为存续的数据交易类企业数量达92238家,其中,31%成立于1年以内,近半数成立于5年内。一批大数据龙头企业快速崛起,构成数据要素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初步形成了大企业引领、中小企业协同、创新企业不断涌现的发展格局。

围绕数据交易服务,“数字经济中介”“数商”“数据经纪人”等兴起。作为国内最早探索数据确权的“经纪人”之一,人民数据早在2019年就推出了我国首个数据确权平台“人民数据资产服务平台”。这是行业内首个集数据合规性审核、数据确权出版、数据流通登记、数据资产服务为一体的国家级综合数据资产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区块链的技术特点和优势,通过对数据要素的资质审核、资产登记、融合计算、交易流通等环节进行链上存证,确保数据流转全过程可管控、可记录、可追溯,形成完整的业务闭环,进一步升级确权生态。

数据产权机制将进一步激活数据要素价值

传统权利制度框架难以破解数据产权困境,“数据二十条”创新数据产权观念,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创造性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这是以基础制度破解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中的基础性问题,被称为“欧美也没有尝试过的新突破”。地方、行业和企业对“数据二十条”确权授权机制建设的落地实施,将激活数据价值不断解放和发展数字生产力。

强调数据安全,红线和底线思维有利于探索个人新资产。前不久,“通信行程卡”下线,个人数据的处理引起广泛关注,折射出大数据环境中民众对个人信息数据采集与应用的担忧。“数据二十条”全文中“安全”出现48次,“合规”出现16次。在个人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建设章节的表述中,也多次提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等,均旨在进一步消除群众对个人信息数据使用的担忧。数据安全是开展个人数据确权授权的首要条件,建立在红线和底线思维基础上的产权制度探索,有利于形成新的个人资产,有效激活个人数据中心市场需求。

重视数据形态,以产品流通的行业实践提升数据要素供给质量。“数据二十条”关于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及个人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建设的表述中,每类数据供给方式均提到了数据产品、数据服务等数据形态,这表明“数据二十条”认可了数据以产品形态流通的行业实践,认识到通过数据产品化,可以将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附着在数据要素上,提供更高质量的数据要素供给。未来,将涌现更多专门充当“数据经纪人”角色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实现产品标准化,便于数据流动的实现,还可以将不同数据融合增值为新产品,提供从数据开发、交易到使用的一条龙服务。

创新分配方式,减小企业主体参与各类数据活动的顾虑,加大数据供给渠道。值得注意的是,“数据二十条”关于确权授权机制的建设还要联系收入分配制度来理解。在关于收益分配制度的表述中,强调“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通过明晰产权,为数据流通交易提供了基本的制度遵循,这有利于排除企业主体参与各类数据活动的顾虑。此外,通过分红、提成等多种收益共享方式,平衡兼顾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体现了对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这意味着,以往传统的通过产权来确定的权益分配观念意见被新型的共享思维取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认为:“原先各方只有对数据享有权益,才能形成所谓的数据收益分配。但分红和提成并不是物权法下的收益分配方式,这是一种合同的方式。这说明,即使在数据产权仍然不清的情况下,也不影响各方共享收益。”这都将大大增加市场上的高质量数据供给。

数据产权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数据二十条”中对产权制度建设并没有更为详细的解释,未来在落地过程中,相关内容和边界仍需要慢慢探索。梳理当前观点,相关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值得关注。

确保企业数据双向公平授权,应推动相应的机制建设。“数据二十条”提出“发挥国有企业带头作用,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当前,大部分数据掌握在行业头部、产生大量数据资源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银行以及电力、交通运营企业手中,而中小企业则占有很少数据甚至没有数据。如何确保大型企业、平台企业不实行数据垄断,保证对高质量数据有巨大需求的中小企业有大量数据可用并能公平使用数据,同时避免任由小企业无序搭便车,让双方在创新、发展的基础上获得应有的回报?如何推动跨平台、跨行业的数据授权机制建设?

允许第三方机构参与介入,应明确准入许可及运营原则。“数据二十条”中的第六条提出探索建立个人信息数据的“受托者制度”,由受托者代表个人利益,监督市场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使用的机制。再如,银行、保险公司等拥有大量数据的企业缺少数据加工能力,直接进行数据授权不能满足其他企业对高质量数据的需求,需要有数据处理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支持介入。这就提出一个紧迫的任务,即受托者、第三方机构一般要具备什么资质、如何承载需求?据悉,人民数据打造的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与确权服务平台——人民数保通过用户“授权”模式,已经形成了一套方案。

部分数字产品缺少权属认定,应推动相关规范及时纠偏。数据可分为数字产品和数据产品,前者如云歌曲、电子文献、在线课程等。“数据二十条”认可了数据以产品形态流通,未来,越来越多的数据将以数字产品的形态出现并售卖。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知网涉嫌垄断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关于知网的问题,除了垄断、定价高,未经授权擅自收录学者论文并以此收取费用也曾引发全网讨论。“数据二十条”发布之际,知网被罚事件引发对数字产品权属认定的讨论,舆论关注“知网上的电子文献究竟属于企业资产还是个人资产”“知网上的文献作为数据产品是否经过确权授权”“平台售卖电子文献的收益,如何与作者及相关方进行分配”等话题。

数字产品小到一部电影、一篇电子文献、一部网络游戏,大到音乐库、网盘、影视APP等,都应该有相应的确权授权制度、计费机制及收益分配原则。知网被罚事件提醒我们,只有形成系统性的行业规范,才能为违规行为及时纠或者处罚。




作者:人民数据研究院院长 陈丽

编辑:钟旭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