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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经营者集中审查面临的困境及破解思路

2023-04-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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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平台经济集中效果的滞后性增加了审查的复杂性。数据是平台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而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所以数据垄断造成的排除竞争效果较为隐蔽,不易被发现。一方面,数据垄断引起的市场壁垒多在事后呈现。集中后,拥有数据优势的一方获得了其他竞争者所不具有的巨大商机,这就构筑了竞争者难以逾越的“数据鸿沟”。另一方面,集中后,有效竞争降低而体现在终端消费者身上的后果,同样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传统经济时代,信息交换的滞后性使得消费者在选择上有了地域和时间限制,而当今科技的发展打破了这些局限,供需高度结合的双边市场使得消费者难以选择,如果某一行业内的几家大型企业联合起来结成价格同盟,在算法的加持下,就会以较为隐蔽的方式削弱消费者福利。如欧盟委员会对飞利浦等四家企业处以总额超1.11亿欧元的罚款,理由是四家公司限制了在线零售商自行设定价格的能力,构成了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实践表明,数字企业合并后往往会降低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力度,减少消费者选择权,降低合同自由度,导致不公平交易产生。
 

另一方面,经营者营业额多少难以精准体现经营者的市场势力。在平台经济领域并购实践中,多数被并购的经营者是初创企业,有的甚至并未盈利,但是这些经营者可能已经掌握了大量的用户数据,数据资产十分庞大,具备形成垄断优势的潜力。实践表明,数字经济市场中大量的并购活动涉及到大型数字平台并购高价值的初创企业。在过去10年里、苹果(Apple)、谷歌(Google)、亚马逊(Amazon)、脸书(Facebook)和微软(Microsoft)在全球收购了约400个初创企业,共花费316亿美元[1]。

 

 

既不能监管过度扼杀活力,又不能监管不足秩序紊乱

 

一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平台经济具有海量数据和丰富的应用场景优势,能够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经济转型发展,对推动我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新动能,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域化、个性化、精细化水平。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规模经营,达到效率提升的效果。但是,部分经营者集中存在设置市场壁垒和排除、限制竞争的风险。因此,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要秉持宽严相济的态度,既要合理规制,又要鼓励创新。要坚持审慎原则,既不能因为监管过度而扼杀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动力、削弱规模经济优势,又不能因为监管不足而导致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秩序紊乱、诱发市场风险。

三是细化量化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框架。一方面,系统研究不同种类平台相关市场界定的分析方法。在《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平台分类基础上,系统研究不同种类平台在市场、数据、模式等方面特点,厘清不同模式平台相关市场界定的主要考量因素、分析框架和基本指标,尽量避免在替代性上有较大区别的业务作为整体来界定相关市场,提升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另一方面,深入研究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量化模型。在系统揭示不同种类平台垄断行为特征和机理的基础上,开展理论性、应用性和前瞻性研究,探索不同模式平台相关市场界定的主要指标、计量模型和评估阈值,提升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定量化、系统化水平。

[1]资料来源:Furman J. Unlocking digital competition[R], 2019.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张佰尚
 
一是平台经济集中效果的滞后性增加了审查的复杂性。数据是平台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而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所以数据垄断造成的排除竞争效果较为隐蔽,不易被发现。一方面,数据垄断引起的市场壁垒多在事后呈现。集中后,拥有数据优势的一方获得了其他竞争者所不具有的巨大商机,这就构筑了竞争者难以逾越的“数据鸿沟”。另一方面,集中后,有效竞争降低而体现在终端消费者身上的后果,同样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传统经济时代,信息交换的滞后性使得消费者在选择上有了地域和时间限制,而当今科技的发展打破了这些局限,供需高度结合的双边市场使得消费者难以选择,如果某一行业内的几家大型企业联合起来结成价格同盟,在算法的加持下,就会以较为隐蔽的方式削弱消费者福利。如欧盟委员会对飞利浦等四家企业处以总额超1.11亿欧元的罚款,理由是四家公司限制了在线零售商自行设定价格的能力,构成了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实践表明,数字企业合并后往往会降低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力度,减少消费者选择权,降低合同自由度,导致不公平交易产生。
 

另一方面,经营者营业额多少难以精准体现经营者的市场势力。在平台经济领域并购实践中,多数被并购的经营者是初创企业,有的甚至并未盈利,但是这些经营者可能已经掌握了大量的用户数据,数据资产十分庞大,具备形成垄断优势的潜力。实践表明,数字经济市场中大量的并购活动涉及到大型数字平台并购高价值的初创企业。在过去10年里、苹果(Apple)、谷歌(Google)、亚马逊(Amazon)、脸书(Facebook)和微软(Microsoft)在全球收购了约400个初创企业,共花费316亿美元[1]。

 

 

既不能监管过度扼杀活力,又不能监管不足秩序紊乱

 

一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平台经济具有海量数据和丰富的应用场景优势,能够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经济转型发展,对推动我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新动能,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域化、个性化、精细化水平。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规模经营,达到效率提升的效果。但是,部分经营者集中存在设置市场壁垒和排除、限制竞争的风险。因此,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要秉持宽严相济的态度,既要合理规制,又要鼓励创新。要坚持审慎原则,既不能因为监管过度而扼杀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动力、削弱规模经济优势,又不能因为监管不足而导致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秩序紊乱、诱发市场风险。

三是细化量化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框架。一方面,系统研究不同种类平台相关市场界定的分析方法。在《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平台分类基础上,系统研究不同种类平台在市场、数据、模式等方面特点,厘清不同模式平台相关市场界定的主要考量因素、分析框架和基本指标,尽量避免在替代性上有较大区别的业务作为整体来界定相关市场,提升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另一方面,深入研究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量化模型。在系统揭示不同种类平台垄断行为特征和机理的基础上,开展理论性、应用性和前瞻性研究,探索不同模式平台相关市场界定的主要指标、计量模型和评估阈值,提升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定量化、系统化水平。

[1]资料来源:Furman J. Unlocking digital competition[R], 2019.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张佰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