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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入表,难点在哪里?

2023-11-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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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近日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暂行规定》使得数据资源体现在财务报表中,彰显了企业核心竞争力,但作为数据资产入表的首份政策文件,《暂行规定》同时也让相关企业会计实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目前数据资产入表政策落地难点在何处?数数子带你一探究竟!

 

1.数据资产入表离不开前期扎实的数据治理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资产定义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将一项资源在会计上确认为一项资产,既要符合基本准则有关资产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此可见,《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剔除了不符合资产定义的数据资源。在符合资产定义的大前提下,适用范围既包括了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即俗称满足入表条件,可根据相关规定进一步确认为数据资产的数据资源,也包括尚不满足入表条件的数据资源。换言之,《暂行规定》的核算对象全口径涵盖了符合基本准则有关资产定义的数据资源。
 

    具体来看,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条件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资产的一项重要特征和确认条件是考虑与其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通常认为,经济利益流入的概率大于50%时,符合确认资产的经济利益门槛。当前会计准则对于企业通过不同的取得方式获得的资源的资本化门槛有所不同。对于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外购取得的数据资源,一般来看,买卖双方基于合理商业理由和谈判协商的定价反映了双方对该资产未来经济利益的合理预期,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相对较为容易论证为买方带来潜在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对于内部产生的数据资源,论证其很可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难度则相对较大。    
 

    条件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数据资产的成本不仅仅包含直接外部获取的增量成本,还可能包括间接分摊成本等。实际操作中,如何进行合理的成本分摊以确保数据资产成本的完整性是当前的实务难点。有效的数据资产管理需要涵盖数据资源化——数据产品化——数据资产化三个阶段,即从无序的原始数据到经有序治理后的数据资源化,接着在数据资源可能的应用价值图谱中,根据企业内部或对外等不同的应用场景开展的数据产品化。后续的数据资产化阶段则需要在明确资产化战略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确权管理机制,推动数据产品的内部共享、外部流通等价值化兑现过程,才能有效论证是否具备数据资产的会计入表条件。
 

    简言之,数据资产化过程中不仅会涉及到对数据产品开发形成过程的成本分摊归集机制,也需要通过对数据产品的估值分析对数据产品的内部经济性、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量化分析。如果企业期望实现数据资产的会计入表,需要提前规划和相应开展入表前的准备工作,例如,完善数据血缘管理、建立成本分摊归集机制、对已产品化的数据资源进行分级分类并通过经济性评价和价值评估等。

 

2.合法确权是数据资产入表的前提条件

 

    数据资源的合规与确权是数据资源入表的首要步骤。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如何框定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范围、如何在不同参与方之间分配数据资源的相关权利等是数据资源入表前必须解答的问题。

 

    为解决数据确权问题,2023年7月11日,依托人民链底层技术支持,“人民链数据确权平台”推出的“数据资源持有权证书”“数据加工使用权证书”“数据产品经营权证书”(三证)正式面向全国发放。“三证”是人民数据基于人民链Baas服务平台(2.0版本)上进行的确权、上链、存证、交易服务工作,在2019年推出全国首个数据确权平台以后,人民数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数据二十条”的相关要求,结合多年的大数据服务实践经验,通过“三证”着力打造一个全国性的数据交易服务平台,解决各级党政机关之间缺乏统一标准的数据平台,各级大数据交易所之间存在的“数据孤岛”现象及数据要素市场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不明晰的问题。


3.数据资产在会计处理中的难点

    “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和“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分别适用无形资产和存货准则的会计处理,但不同于其他资产,数据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中仍有不少难点。比如,“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界定,以及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条件。又如,数据资产在后续计量阶段的摊销年限与减值处理,以及外部审计对企业内部处理的认可与否。

 

4.如何鼓励企业自愿披露


    《暂行规定》创新地采取“强制披露加自愿披露”方式,不管是强制披露还是自愿披露,两者均要求企业做好相关的数据披露准备。在合规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借助信息披露突出其在数据资源领域的优势,但可能因为自愿披露的专有性成本或其他负面影响而选择不披露。因此,数据资源的信息披露要求能否达到政策预期仍然有待研究。

 

5.“双重模式”数据资源的核算仍有待思考和探讨
 

    《暂行规定》极富时效性和实践指导意义,围绕数据资源是否可以作为资产入账、数据交易的合同双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各方最为关切的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数据资源适用范围,并区分内部使用和对外交易两大类分别规范其适用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披露要求,于今年起施行且过渡衔接采用未来适用法。

 

    《暂行规定》将对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分为内部使用和对外交易两大不同类型,以此方式将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纳入现有的无形资产和存货准则。然而,在基于不同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来区分上述分类之时,是否应结合企业本身业务模式进行判断以及具体的判断标准在征求意见稿中尚未予以明确,且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还可能存在同时可供内部使用以及对外交易的“双重模式”的数据资源,在该等情形下,企业应当具体适用哪个准则进行核算,仍需要各方进一步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