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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有效衔接实现个人信息多维保护

2021-12-03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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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正式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不再属于“等”外领域,将作为“等”内案件办理。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对个人信息形成全方位的保护屏障,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工作质效,笔者认为,需要多层次多角度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刑事公诉与公益诉讼检察的有效衔接,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诉请侵权责任方承担民事责任,助推企业合规管理。

 

联合调查全面收集证据


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时,需要及时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线索,以决定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因刑事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的证明方向与证明标准有所不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会主要考虑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而对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承担与否不会作为侦查重点,待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开展调查时,可能会遇到部分证据已经错过最佳取证时机的尴尬。针对案件事实较为清楚、证据较为充分的案件,检察院可在审查逮捕环节对是否存在损害公共利益行为进行初步评估,第一时间召开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是否进行公益诉讼立案调查。通过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共同介入,有助于引导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固定侵权责任、行政责任的相关证据,提高调查取证效率。通过审计出售、提供信息的条数、次数、人数,结合信息的精确程度、与真实身份的匹配程度、生物识别特征,判断是否存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

准确评估公益受损状态

个人信息具有私人属性和公共属性兼具的特点。部分刑事案件案发时距离违法犯罪行为开始实施已有一段时间,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可能并非近期发生,公益受损的证据搜集及后果认定均面临困难。应该说,个人信息保护的出发点是保护个人隐私,同时也是保护信息的安全状态。但非法收集、购买、出售、交换个人信息,将会使个人信息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并且这种不安全状态与信息非法流通的次数成倍数增长。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作案场所被查封、作案工具被扣押,只要涉案信息已经出售或交换,那么信息当事人的利益已经受到损害,涉案信息的流向不可控。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与环境资源、食品安全等传统领域的公益诉讼有所不同,后者更多考虑的是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已经遭受严重侵害,而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不限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同时对公共利益受损或者具有重大侵害危险的严重性和普遍性进行准确评估,最大程度实现数字经济时代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精准确定行政监督对象

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均系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且多数案件的办理得到网安部门的技术支持。公安机关在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由此,个人信息保护仍处于多头立法、分散监管的阶段,相应的监管职权配置牵涉网信部门、工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等多个主体,适用的法律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邮政法等。办理相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需要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侵害行为的发生领域、涉及行业,审查侵害方式是否涉及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从而做到精准监督。

 

全面审查民事诉讼请求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收到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侵犯个人信息案件线索后,在确定存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前提下,一方面需要审查是否存在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或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另一方面需要确定是否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首先要明确刑事被告人作为民事被告是否适格,保持刑民一致性。同时,诉讼请求的确定也直接关系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能否得到全面维护。民事诉讼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所对应的侵权赔偿请求权和人格权保护请求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损害赔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由于个人信息的特殊性,仅提起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足以将受损公益修复,消除危险和消除影响显得尤为重要。承担方式不限于从原存储设备上卸载软件、删除数据,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机构或委托专家进行鉴定、出具意见,以全面评估信息的不可恢复性。

 

强化监督参与社会治理

从司法实践看,部分平台公司或其他信息采集单位作为个人信息控制者,未采取严格的制度管理和技术防控措施防止信息被窃取或泄露,导致规模性个人信息侵权事件的发生。对于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严格履行保密责任的情况,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但随着互联网经济模式的创新及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网络经营者的运营模式并不限于消费行为,消费者以外的群体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信息收集贯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入学、就医、考试、培训、办证、理财、娱乐、购物等均可能被要求登记信息,这些信息如果被他人非法使用并从中牟利,其中涉及经营者或第三方机构,可能会出现行政公益诉讼无法监督的情况。基于此,检察机关通过分析研判,可以通过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单位或部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从源头强化信息安全,织密内部操作安全网,筑牢个人信息保护防火墙,增强用户信息保护意识和底线意识。

 

 

编辑:薛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