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
2023-01-02 来源: 《求是》2023/01
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当前,数据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基础性资源、重要生产力和关键生产要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
一、深刻认识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重大意义
从社会发展史看,人类经历了农业革命、工业革命,正在经历信息革命。信息革命带来了生产力发展的一次“质的飞跃”,而这次“飞跃”,主要特征之一就是数据要素带来的变革性影响。过去10年,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轮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数字经济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参与社会生产生活,数据生产力得到显著发展。生产力的新发展,客观上要求生产关系的新进步。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与时俱进地调整与数字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是新时代我国改革开放事业持续向纵深推进的标志性、全局性、战略性举措,是立足我国国情、准确把握时代发展规律提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准确把握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总体要求
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数据要素新特征十分复杂,对传统产权、流通等制度规范提出新的挑战,成为制约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关键,在全球范围内尚无成熟的解决方案。我们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据要素的重要论述,坚持改革创新、系统谋划,准确把握发展和安全、政府和市场、中央和地方、包容和审慎等四个方面关系,统筹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只手”作用,体现效率、促进公平。优化生产要素配置,离不开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这“两只手”共同发挥作用。构建超大规模数据要素市场,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调节作用。在政府侧,坚持有序引导和规范发展,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红线,打造良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环境;在市场侧,树立企业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强化社会责任和内生治理机制。促进形成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数据要素治理格局,避免数据要素市场发展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怪圈。
引导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上下一盘棋,统一大市场。随着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一些地方从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出发,创造性先行先试,研究出台地方性数据条例,探索建设数据交易场所,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数据基础制度落地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统筹部门和地方力量。一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数据产权制度实践、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等方面敢闯敢试,鼓励守住底线、狠抓改革创新、重抓推进落实;另一方面,要坚持全国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一盘棋”系统推进,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发展跨部门协调机制作用,形成各地区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防范各自为政、画地为牢,防止各区域形成彼此割裂的“小市场”。
传递好包容和审慎两种态度,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新事物往往伴随巨大不确定性,要在宽松的创新环境和严格的底线守护中实现稳步发展。目前,各国对数据的认识还不统一,数据要素确权、定价、交易、监管等配套制度尚未成型,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对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规律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同时,数据基础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经济转型、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等方方面面,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落地过程中将会面对更多的挑战和不确定性。我们要充分尊重和认识数据产权、流通、交易、分配、治理、安全的基本规律,在实践中完善,在探索中发展。加快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模式,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以小步快跑、迭代创新的节奏,在实践中闯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治理和发展之路。
三、深入推进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构建的重点任务
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发展规律,创新制度安排,聚焦“数据二十条”描绘的数据要素发展蓝图,久久为功、善作善成,扎实推进一批国际先进的高水平数据基础制度。
着力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跳出所有权思维定式,聚焦数据在采集、收集、加工使用、交易、应用全过程中各参与方的权利,通过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强化数据加工使用权,放活数据产品经营权,加快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体系建设,为推动数据有序流转、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引导数据产品交易、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提供制度保障。推动公共数据确权授权,加大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发挥公共数据在数据要素开发利用中的基础性、引领性、示范性作用。推动个人数据确权授权,探索个人数据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下合规使用的方法路径,回应个人用户和数据处理者的普遍关切。推动企业数据确权授权,保障企业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鼓励企业“用数赋能”、“逐数兴业”。
着力建立数据流通和交易制度。在国内外数据交易相关探索和实践基础上,结合数据要素特点和场内、场外交易现状,从规则、市场、生态、跨境等四个方面提出构建适应我国制度优势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聚焦当前数据交易市场建设现状与问题,统筹构建数据交易场所,重点要完善功能定位、探索发展模式、优化运行机制,坚持场内集中交易与场外分散交易相结合,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市场交易体系。培育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充分发挥数据商“燃料”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助燃剂”作用,培育一批活跃的数据要素市场主体。构建数据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机制,积极探索离岸数据流通和服务外包等新模式,探索在数据安全保护法框架下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方式,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和境外数据“引进来”。
着力建立数据收益分配制度。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以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为出发点,肯定数据处理者的劳动价值创造,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牢固树立“劳动创造价值”的数据观。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调节作用,践行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让数据要素价值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实现数据之上多元的利益主体“各得其所”,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同时,要扶持中小企业“用数赋能”,防止和依法规制资本挟持数据产生的无序扩张和市场垄断等问题,助力实现“业者有其数、数者有其得”。
着力建立数据要素治理制度。创新政府数据治理机制,既要鼓励企业在数据要素应用上的首创精神,又要建立有效的“数据沙箱”机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着力避免“管死不放”和“放而不管”两种极端,把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理念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压实企业的数据治理责任,使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与拥有的权益相匹配,避免片面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现象影响社会公共利益。针对数据要素涉及主体多、流通快、管理难等特征,鼓励发挥数据要素领域行业协会作用,加快形成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引导基层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与民众等数据相关主体,通过互动、协商、合作,实现对数据要素的共同治理,促进数据要素治理体制机制最优化。
构建系统完备的数据要素制度体系并非一蹴而就,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统筹推进,强化任务落实,创新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在机制、路径、模式探索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积累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稳步构建以“数据二十条”为纲领的“1+N”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数据产权界定、数据市场体系建设等制度和政策,更好构建完善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体系化制度支撑。
编辑:钟旭惠